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生产经营都密切相关,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这些日子,作为多年从事民法研究和教育的专家,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的高可博士正在研读《民法典》。今天,她将通过“数说”的方式,讲述自己对于《民法典》的理解。
两大意义和三大特色
问:您认为《民法典》的通过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
高可:此时通过《民法典》,具有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意义。
从宏观方面看,一方面是中国经过70年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日新月异,原有的民事法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而70年的民法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为制定《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是随着世界多极化发展,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上升,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也需要制定《民法典》,从而在世界民事法律的制定与研究中,提供中国方法。
从微观方面看,一方面是我国现有的民法类法律,很多都是10年甚至30年前制定的,无法回应改革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国的民法体系,是由多部单行法律所构成的,彼此之间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因此出台了众多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非常庞杂。在实际审判中,曾出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迥异判决的情况,造成普法困难。
所以我认为《民法典》是对我国民事法律的一次统一和更新,能更好地指引新时代里大众的民事行为。
问:您认为《民法典》的最大特色是什么?
高可:《民法典》有三大特色:一是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前是“重物轻人”,现在则弥补了这个缺陷。比如《民法通则》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民法典》中改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人身在前,财产在后;比如整个制定过程,充分听取并极大尊重了社情民意。
二是《民法典》把弘扬优良家风和好人好事,用具体的法条形式规定进去,特别是对做好事的人遭受到损失的,特别注明可以要求受助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是《民法典》特别回应了高科技发展的需求,对于基因编辑、AI换脸等“黑科技”都作出了规定。
历经66年才诞生,集八法于一身
高可博士用了一组数字,立体扫描了《民法典》: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通过的当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开始了。1962年,第二次起草,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的是经济行政账。1979年,第三次起草,确定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的原则,采取了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策略。1998年,第四次起草,2002年12月,10万多字的草案提交审议,但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分歧较大。这四次起草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果而终。
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并实施。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从首次起草到最终通过,《民法典》走过了66年。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1260个条文,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组成,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覆盖每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这也就意味着,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全部废止。
高可博士列举了将被废止的这八部法律的起草与修正时间,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民事立法上走过的道路: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共9章156条(现总则编,共10章204条)。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同年10月1日施行,共19章247条(现物权编,共20章258条)。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同年10月1日施行,共23章428条(现合同编,共29章526条)。
《担保法》1995年6月3日通过,同年10月1日施行,共7章96条(现收入到物权编中列为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共4章72条)。
《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行,1980年9月10日通过新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共6章51条(现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
《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1月4日修正,共6章34条(现收入到婚姻家庭编中列为第五章,共26条)。
《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同年10月1日施行,共5章37条(现继承编,共4章45条)。
《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共12章92条(现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
“1个变”和“20个新”
高可博士通过整理《民法典》,发现亮点贯穿始终,是一部反应时代变化和人民需要的法典,并以其中的1大变化和20新举例说明。
1大变化就是新增了“人格权编”,使人格尊严得到全面保护,让“人”成为民法的终极关注。在世界法治史上,首开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河。
20点新意,是此前各单行民法中没有的,此次《民法典》中新出现的:
“物权编”(4新):第277条,增加了居委会协助和指导建立业主大会的规定;第281条,规定维修基金除了可以用于维修以外,还可以用于更新和改造;第282条,明确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业主共有;第339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合同编”(4新):第491条第2款,增加针对网购的合同条款,即买家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第495条,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即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若一方不履行,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815条,对霸座问题做出回应,要求旅客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增加了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人格权编”(3新):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模式做了扩大,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第1023条,明确了对声音的保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033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用任何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婚姻家庭编”(3新):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签共债,即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和法律效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1098条,放宽收养制度,不再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收养人可以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继承编”(3新):第1125条,明确继承权宽恕制度,继承人若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第1128条,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明确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等;第1136和1137条,增加新的遗嘱形式,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
“侵权责任编”(3新):第1176条,明确了自甘风险免责,即当事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让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1177条,自助行为免责,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1254条,明确物业要对高空抛物负责,公安机关要对高空抛物进行调查。
“1个变”和“20个新”
高可博士通过整理《民法典》,发现亮点贯穿始终,是一部反应时代变化和人民需要的法典,并以其中的1大变化和20新举例说明。
1大变化就是新增了“人格权编”,使人格尊严得到全面保护,让“人”成为民法的终极关注。在世界法治史上,首开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河。
20点新意,是此前各单行民法中没有的,此次《民法典》中新出现的:
“物权编”(4新):第277条,增加了居委会协助和指导建立业主大会的规定;第281条,规定维修基金除了可以用于维修以外,还可以用于更新和改造;第282条,明确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业主共有;第339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合同编”(4新):第491条第2款,增加针对网购的合同条款,即买家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第495条,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即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若一方不履行,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815条,对霸座问题做出回应,要求旅客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增加了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人格权编”(3新):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模式做了扩大,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第1023条,明确了对声音的保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033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用任何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婚姻家庭编”(3新):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签共债,即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和法律效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1098条,放宽收养制度,不再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收养人可以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继承编”(3新):第1125条,明确继承权宽恕制度,继承人若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第1128条,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明确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等;第1136和1137条,增加新的遗嘱形式,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
“侵权责任编”(3新):第1176条,明确了自甘风险免责,即当事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让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1177条,自助行为免责,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1254条,明确物业要对高空抛物负责,公安机关要对高空抛物进行调查。(史良法学院)
高可,民商法学博士,常州大学讲师,常州市现代司法行政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理论、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