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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章程》获江苏省教育厅核准通过并公布实施

常州大学报 第445期 第二版 综合新闻发布时间:2015-12-23浏览次数:118

   本报讯 经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江苏省教育厅20151029日发布《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号)文件,核准通过《常州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校的宪章,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举措,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高度重视和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常州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历时三年多,通过深入研究、认真起草、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几经修改,数易其稿,经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议通过,于20154月形成送审稿提交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规定,《常州大学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学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常州大学章程》分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分“总则”、“教职员工与学生”、“组织与机构”、“经费、资产与后勤”、“外部关系”、“学校标识”、“附则”等七章,八十九条,1万余字。作为大学内部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大学运行发展的基本依据,《常州大学章程》进一步总结了我校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明确了学校的基本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明晰了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对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校内外各种关系等内容进行了阐释,是我校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成果。

                                                  (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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